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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 中维智享    发布日期:2018.10.09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都,交通运输部,水科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二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法津法规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势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这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实务》为3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酌情减少。

第六条 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亦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营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